逾期收费
读者借阅书刊过程中发生逾期时,需尽快归还书刊,同时缴纳自逾期当日起,每册每天0.2元的逾期滞纳金。
当逾期滞纳金累计金额达10元时,暂停读者继续借书权限。归还逾期书刊并缴纳滞纳金后恢复权限。
书刊赔偿
1、读者遗失书刊应及时向图书馆报失,确定无法找回的情况下,优先采取购买相同版本全新正版书刊赔偿的方式,购买无果时按赔款处理。
2、赔原书或赔款都需加付每册10元的图书加工费。
3、遗失的图书在购买不到相同版本的全新正版图书时,按下列规定赔偿:
1)中文图书
1990年后出版的:按图书标价×5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1989年(含)以前出版的:按图书标价×15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2)外文图书(原版)
1990年后出版的:按图书标价×办理当天汇率×10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1989年(含)前出版的:按图书标价×办理当天汇率(无价格的图书按40元计)×20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赠书:40元×10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3)遗失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,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,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。
4、丢失期刊等文献赔偿标准
丢失期刊、报纸、等其他类型文献参照图书赔偿标准赔偿。其中单本(包括合订本)期刊,赔偿基准价格为该刊全年价格,赔偿后不得索取该年其他期的期刊。
5、损毁、污染馆藏书刊应按损污程度进行赔偿。损污严重无法继续提供公众使用的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。
6、如遗失书刊已逾期,在赔偿的同时需如数缴纳逾期滞纳金(每天0.2元)。
7、若在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回原书刊,可持原书刊和赔款收据办理退款手续(图书加工费不予退款),同时从赔款之日起计算并交纳逾期滞纳金(每天0.2元),超过一个月不予退款。
8、未办借阅手续、私自携带书刊离馆者,按盗窃书刊进行处理,赔偿所窃书刊原价10倍的罚款,本馆将酌情给予通报批评、停止图书馆相关功能使用权限,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。